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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工入職當月社保尚無法繳納,發(fā)生工傷怎么辦?

來源: 作者: 時間:2017-08-17 點擊:
  裁判摘要
  
  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(guān)系后立即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(guān)系的當月,由于社會保險費用的按月繳納,勞動者當月的社會保險已經(jīng)由原用人單位繳納至月末,導致新用人單位無法繳納當月的社會保險。而勞動者恰在該“真空期”內(nèi)發(fā)生工傷,工傷保險基金不予理賠,其工傷保險各項費用應由新用人單位承擔。
  
  案情簡介
  
  袁某原系某勞務派遣公司員工,2010年12月31日,雙方終止勞動關(guān)系,該勞務派遣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為袁某辦理了退工手續(xù),社會保險費用繳納至2011年1月。
  
  2011年1月4日,袁某與某配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,該配件公司于2011年1月份曾為袁某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用,但因袁某原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已為袁某繳納了2011年1月份的費用,故配件公司無法再為袁某繳納1月份的費用。
  
  2011年1月20日,袁某在配件公司工作時左手受傷。
  
  2011年2月起,配件公司為袁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用。
  
  由于社會保險繳納主體是勞務派遣公司,而用工單位是配件公司,兩者主體不一致,工傷保險基金對于袁某的工傷不予理賠,最終導致袁某與兩家公司發(fā)生訴訟。
  
  法院經(jīng)審查認為,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造成傷害而構(gòu)成工傷,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,因此,最終判決由配件公司承擔袁某相關(guān)工傷保險待遇。
  
  法官提醒
  
  鑒于目前社會保險繳納機制是按月繳納,在實踐中就會存在某段期間內(nèi)勞動者已經(jīng)在新用人單位工作,而社會保險仍由原用人單位繳納的情形。
  
  在現(xiàn)有政策不變的情形下,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應避免此段期間建立新的勞動關(guān)系,作為用人單位可以防止一旦發(fā)生工傷,風險無法分散的局面;作為勞動者可以避免一旦發(fā)生工傷,各方扯皮的局面,從而有利于維護各自的合法利益。
  
  溫馨提醒
  
  各地司法實踐有所差異。按照上海社保局的要求,30天內(nèi)給新人繳納社保,都是可以申報工傷的。包括每月25日以后社保不受理業(yè)務期間的新進員工,次月繳納社保,也可以申報工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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